一、太原案件详情
2023年8月7日晚案件发*后,警方警方当晚就把当事人带*出所依法进行调查。再次经对多名当事人、水果*父证人详细询问,捞纠查看双方拍摄视频后查明:
2023年8月7日20时30分许,纷女方两名未成年人到刘变某、刘旭某(姐妹关系)经营的“水果捞”摊位购买水果捞。
询问清楚价格后,未成年人甲自行选择果品原料,摊主刘变某将果品切块加工并装到塑料盒内,经现场称重共计47元人民币。
听到售价后,未成年人甲怀疑重量不够,遂决定不购买,准备离开。摊主刘变某表示水果已经切好,无法二次销售,不让离开。未成年人甲便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常某明情况,后常某明在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,刘变某的三妹刘月某也到达现场。
当事双方商量无果后,刘变某叫来夜市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调解,但双方未达成一致。
20时40分左右,常某明一方仍不愿购买准备离开,刘变某姐妹三人拦住常某明不让离开。此时,常某明首先使用粗俗语言辱骂对方,随后刘月某三姐妹和常某明均使用极端粗俗语言长时间互相辱骂。
在此过程中,刘月某的部分辱骂涉及未成年人甲。互相辱骂过程中,刘月某与常某明还相互吐口水。民警到达现场后调解无果,将当事双方带*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。
二、证据支持
案件发*后,民警走访了现场群众,反复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自手机录制视频音频内容(双方各自录制有10分钟左右完整视频),并在监护人的陪同下,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询问。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,双方当事人各自录制的音视频证据,全面查清了事实情况。
三、处罚依据
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取证,当事双方因水果捞购买问题发**后,未能在商品买卖环节达成一致,未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发展到互相使用极端粗俗语言辱骂、互吐口水的阶段时,双方行为均已构成违法,都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,处罚结果应与各自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。
在互相辱骂过程中,刘月某的极端粗俗辱骂语言伤及到未成年人,且造成了恶劣影响,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月某作出拘留五日处罚。
常某明首先辱骂对方,随后与刘旭某等人长时间使用极端粗俗语言互相辱骂、互吐口水,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明、刘旭某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。
刘变某在争吵和相互辱骂过程中,情节相对轻微,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处罚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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