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:
你单位《关于代宁同志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》(宜五财〔2023〕14号)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。根据《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行政许可规章,经审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核准代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。
二、代宁应在四川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,你公司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银保监局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,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,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注销手续。
三、你公司应要求代宁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,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。
四、你公司应督促代宁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,熟悉任职岗位职责,忠实勤勉履职。
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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