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 《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》经1991年8月2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2、该《办法》分总则,林地、林权管理,森林经营管理,森林保护,植树造林,森林采伐管理,奖励与处罚,附则8章33条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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